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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司分割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分割前虧損扣除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6.11. 臺財稅字第09304526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11日
主旨:關於公司分割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分割前虧損扣除規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0九三0二0六八九八號函。
二、關於公司依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部分部門分割予他新設或既存公司,該被分割公司
既未因分割而解散消滅,其分割後繼續經營,尚無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應於截至解散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問題。
三、至公司分割,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分割前虧損扣除規定時,所稱分割前
之虧損額,依同法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各該參與分割之公司於分割前經該管稽徵機關
核定尚未扣除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而言。依此,除被分割公司因分割而解散消滅,其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割當期決算之核定虧損,得依本部九十二
年八月十三日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四四三二號令,由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依規
定扣除外,參與分割之各公司分割當年度營業之虧損,應由各該公司分別依所得稅法
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辦理。(財政部93.06.11.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二六三六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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