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付相關 課稅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6.28. 臺財稅字第093045052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28日
     一、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
       付,其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者,應比照徵收之課稅規定辦理。
     二、個人依協議價購所取得之給付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惟協議價格之決定係由買賣雙方意思合致為之,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
       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應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所得之徵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