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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之輔助購宅款權益應依法課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7.13. 臺財稅字第09304539870號(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13日
    查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留之輔助購宅款權益,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條規
    定,由配偶及其子女承受其權利;又依同條例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原眷戶亦可選擇領取輔
    助購宅款後搬遷,是以該輔助購宅款權益具有財產價值。準此,本案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條規定,就原眷戶享有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予以核課遺產稅,至於其子女取得上開權益部
    分,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7款規定,應免納所得稅。
    〔依財政部 99.06.02. 臺財稅字第 099001103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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