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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因婚姻關係申請冠姓或撤銷冠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其謂「
婚姻關係」解釋上似包括:結婚、離婚、再婚或配偶之一方死亡而婚姻關係解銷之情形在內
。從而,本案生存配偶因婚姻冠姓,於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姻關係解銷時,似可依前開規
定申請撤銷其冠姓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5.02.27. (75)法律字第6388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2月27日
按姓名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因婚姻關係申請冠姓或撤銷冠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其謂「
婚姻關係」解釋上似包括:結婚、離婚、再婚或配偶之一方死亡而婚姻關係解銷之情形在內
。從而,本案生存配偶因婚姻冠姓,於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姻關係解銷時,似可依前開規
定申請撤銷其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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