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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不動產經公正第三人拍賣後,拍定人持拍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建議案,仍應 以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9.06. 臺財稅字第09304544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6日
    主旨:有關00公司建議「經公正第三人拍賣之不動產,拍定人得逕持由公正第三人發給之
       拍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地政機關不得以債務人欠稅為由拒絕」乙案。
    說明:
     二、按「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
       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資產管理
       公司已取得執行名義而有第 1順位以下順位債權人之債權者,主管機關得請法院委託
       前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拍賣之。」、「前項第 3
       款之認可辦法及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第
       1 項第 3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
       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案件。」為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條第 1項第 3
       款、第 4款與同條第 2項、第 3項所明定。
     四、公正第三人倘係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經法院委託,並準用強制
       執行法規定之拍賣案件,或係依同條第 3項規定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並依
       強制執行法辦理者,其受託拍賣土地,應與法院拍賣土地具同一效果。前亦經本部於
        92 年 8月28日臺財稅字第0920454764號函釋有案,應有助於法院解決強制執行之積
       案壓力。
     五、至公正第三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之
       拍賣案件,尚非屬法院拍賣或法院委託拍賣不動產,其效果係於拍定人依法辦理不動
       產所有權登記完竣時,始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是以,有關此類案件之稅捐查欠部分
       ,仍應回歸適用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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