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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令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 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9.14. 臺財稅字第093004529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14日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
    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所稱「同一年度納
    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營利事
    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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