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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應計境外所所屬年度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9.14. 臺財稅字第093004529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14日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
    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
    證。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
    年度納稅憑證。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 93.09.14. 臺財稅字第0九三00四五二九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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