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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輔會榮民服務處申請就已故榮民所有房屋註記為管理人應否檢具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
理人證明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09.20. 臺財稅字第093004614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20日
主旨:陳君於九十三年亡故,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縣榮民服務處,申
請就故陳君所有房屋註記為管理人,應否檢具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證明一案。
說明:
二、依司法院秘書長82/04/27秘台廳民三字第 04938號函釋略以:「……說明二、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
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該條例第六十八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
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應由其主管機關以法定遺產管理人之地位管理遺產,已無
庸另聲請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非大陸地區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倘發生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瞭或繼承人因
故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因不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應無上述規定之適用,
自仍應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等相關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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