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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有臺灣地區來
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之課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10.21. 臺財稅字第093005215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
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而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
之個人時,該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九十二年十
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之規
定課徵所得稅;其依前揭修正條例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臺灣地區境內居
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
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財政部 93.10.21. 臺財稅字第0九三00五二一
五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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