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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適用本法第16條之 1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10.27. 臺財稅字第093045432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二、所得稅第 4條之 3第 2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 1第 2款均明定:「各該公益信
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
人給予特殊利益。」如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團體,即不符合上開條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