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12.24. 臺財稅字第093045591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一、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直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所屬社員社之社員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二、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臺財稅第八八一九二九五五四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93.12.24.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五九一四0號令)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