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8%B3%A6%E7%A8%85%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後,關務裁罰案件之提獎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3.12.29. 臺財關字第09305506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3條及第 4條修正案生效後,關務裁罰案件之提獎原則如下:
     (一)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在事人員財務罰鍰獎金以 93年 4月22日以前已裁罰確定且
        已徵起者為限,上述裁罰案件如納稅義務人已於代收稅款單位繳納罰鍰,即視為徵
        起。另納稅義務人雖於上述日期以前已提供擔保或保證金,但海關尚未於 93年 4
        月22日以前抵繳罰鍰者,因僅係保障罰鍰之徵起,尚非等同徵起,故不宜提獎。
     (二)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款比照前述處理原則,主、協辦機關在事人員財務罰鍰獎金
        之提撥,以 93年 4月22日以前已處分確定且收款機構已收到財物變價款者為限。
        至沒入走私物品應予銷毀案件,亦比照辦理,以93年 4月22日以前已處分確定且通
        知銷毀者為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