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24條規定給付之課稅規定一、雇主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9 類第1 款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 項
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3.23. 臺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3月23日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24條規定給付之課稅規定一、雇主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9 類第1 款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 項
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 項規定計算之結清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嗣依第24條規
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 9類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
三、勞工保險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應分別依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9 類第1 款、第2 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至於一次領取之退休金,
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之工作年資為準。(財
政部 94.03.23. 臺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一九七九0號令)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