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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24條規定給付之課稅規定一、雇主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9 類第1 款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 項 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3.23. 臺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3月23日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24條規定給付之課稅規定一、雇主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9 類第1 款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 項
    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 項規定計算之結清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嗣依第24條規
       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 9類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
     三、勞工保險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應分別依所得
       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9 類第1 款、第2 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至於一次領取之退休金,
       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之工作年資為準。(財
       政部 94.03.23. 臺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一九七九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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