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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課股票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應歸課股東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4.12. 臺財稅字第09404526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12日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4條第 5款規定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其中以原符合88年底修正前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緩課規定之記名股票,辦理股份轉換,取得新加坡公司之股
票,核與上揭條例第 3條以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司為適用對象之規定不合,該等原適用緩
課規定之股票,於股份轉換時,應按面額歸課股份轉換年度之股東所得稅,其實際轉換價格
低於面額者,則按實際轉讓價格歸課股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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