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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支付該外國公司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之費用列報規定: 一、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以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支付予其所 聘僱之員工,該認股權證之酬勞成本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可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為薪資支出。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5.17. 臺財稅字第094045289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7日
    核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支付該外國公司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之費用列報規定:
     一、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以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支付予其所
       聘僱之員工,該認股權證之酬勞成本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可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為薪資支出。
     二、外國公司派其員工駐在我國境內為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提供勞務
       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 8條第 3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得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依該員工於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天數,占該期間
       之比例,計算酬勞成本,依其支出性質以相關費用列支。並應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
       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三、上開酬勞成本應依本部93年4 月30日臺財稅字第0930451437號令規定,以公平價值法
       或內含價值法計算之。(財政部 94.05.17. 臺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二八九一0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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