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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先後抵繳不同稅款,於未核准前,得否將其欠繳稅費移送執行一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5.18. 臺財稅字第094045342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8日
    主旨: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案件,於
       未獲核准前,其欠稅費可否逕依稅捐稽徵法移送執行,又新增之未繳房屋稅、地價稅
       等稅費,應如何處理一案。
    說明:
     二、按「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欠
       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分別為土
       地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及房屋稅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所明定;又依稅捐稽徵機關
       處理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聯繫作業要點規定:「二、
       辦理同時抵繳之稅費,應以該抵繳土地或房屋應納未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
       費、罰緩及抵繳土地因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三、各地區國稅局(以下簡
       稱國稅局)於受理申請抵繳案件後,應將抵繳土地、房屋之相關資料,函請該管稅捐
       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於文到之日起 7 日內,預計抵繳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並查明應納未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及罰緩函復國稅局,並副知納稅義
       務人:納稅人於申請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該未同時抵繳之其他稅費,除
       由稅捐處依法催繳外,並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
       理。國稅局核准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時,應副知該管
       稅捐處。四、經國稅局核准抵繳之土地,納稅人應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
       國產局)填具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土
       地移轉現值。五、稅捐處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應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
       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及左列規定辦理:(一)核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未
       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者,依規定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查註稅費繳納情
       形,連同欠稅費繳款書送達納稅人或其代理人。(二)核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
       地,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註明『本件應納稅費
       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以土地同時抵繳』字樣,逐
       級陳核後,將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第 2 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聯)函送
       國稅局並副知納稅人,彙轉國產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第 1 聯(通知及收據聯)與
       繳款書第 3 聯(報核聯)及欠稅費繳款書,仍由稅捐處留存續辨。」依上述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該經
       申請同時抵繳之欠稅費,於未獲核准抵繳前,除有將屆徵收期限之虞,應即移送行政
       執行機關並請其延緩執行外,其既經申請同時抵繳,自宜循抵繳程序辦理;惟如嗣後
       未經核准同時抵繳者,應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至於新增之欠稅費,
       應可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三、各地區國稅局接獲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並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倘經查明該抵繳之土地或房屋尚不足清償稅捐處原通
       知及新增之稅費者,僅就足額清償部分核准其同時抵繳;該未同時抵繳之其他稅費,
       於函復納稅義務人時,應副主知該管稅捐處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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