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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專戶孳息是否應申報所得稅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5.31. 臺財稅字第09404536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31日
一、財政部93年12月24日臺財稅字第0930454170號函釋,依人民團體法
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 4項所稱之公益團體, 自95年度起,應依同法第
71條之 1第 3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政治獻金專戶之孳息,屬其所得來源之
一,應以孳息所得年度,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政治團體係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成立之團體,屬所得稅法第 1
1 條第 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 71條之 1規
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政治團體接受政治獻金專戶之孳息,屬其所得來源之一,應
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申報。
三、上開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政黨與政治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
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頒訂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四、至於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之孳息,如僅供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 3項第 2款及第21條
第 1項各款規定之用者,非屬擬參選人個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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