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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應依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6.09. 臺財稅字第094045406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9日
    主旨:關係企業間融資利息之查核認定,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規定辦理。說明:旨揭查核準則已於93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同
       準則第 3條所定從屬或控制關係者,其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
       之利息偏低情形,稽徵機關應依同準則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尚不得逕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 1第 2項規定,比照前項所定按當年 1月 1日所適用臺灣
       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核定調整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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