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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六倍扣款係屬違約金之性質,基於誠信原則及參照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違約金
得由法院予以酌減。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2.29.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9日
承會有關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辦理濱江花卉市場臨時攤棚新建工程,有關承商使用之材料
與合約約定不符,其依工程合約第十九條為六倍扣款時,因無上限之約定,是否有「直至合
約材料費扣完為止」適用疑義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前揭合約適用疑義,如合約已合法成立,當事人間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其拘束
,前揭合約既係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簽訂且該工程合約書第十九條第一款有關六倍
扣款之事項,並無直至合約材料費扣完為止之上限約定,故並無本府八十七年九月二十
一日函頒之營繕工程統一工程合約範本第十八條約定之適用,前經本會於八十八年八月
二十五日北市法二字第八八二0六二四八00號函說明二釋示在案,合先述明。
二、復查前揭六倍扣款係屬違約金之性質,及基於誠信原則(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百十九條參照)及參照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違約金過高得由法院予以酌減,
惟其酌減程度如何?得否主張類推適用於本件合約之六倍扣款之約定,乃至其上限如何
?仍請 貴局視個案違約情況,衡量違約罰款可否足以填補本府所受損害及其違約情節
輕重等因素,本於職權 卓酌,此亦前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箋見在案;如 貴局
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之考量,擬以「直至合約材料費扣完為止」之方式辦理本件合約疑義
,以維護合約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倘已足以填補本府之損害,本會無意見。
備註:民法第 219條已刪除,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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