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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09.30. 臺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30日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 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
       以依同條第 2項規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
       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 6%為限
       。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 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
       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
       給付總額申報。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 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
       金專戶者,該結清之退休金,應全數依本部94年 3月23日臺財稅字第 09404519790號
       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
       ,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
       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條
       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 94.09.30. 臺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
       七一九一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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