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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所在之房屋如同時兼辦房屋稅免稅及應稅業務,應就應稅業務所使用之房屋面積徵收房
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4.11.16. 臺財稅字第094045766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主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郵局房屋,兼供免稅及應稅業務使用,其房屋稅仍應按
其實際使用面積比例核定徵免。
說明:
二、旨揭房屋課稅面積之認定,是否有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3 款但書最低不得少於全
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之適用一節,查本案係應稅與免稅之面積認定問題,核與上述條
款所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之情形不同,尚不宜援引上開條款規定辦理。
局部刪除:主旨後段「,至於實際…核實認定」係核實認定問題,無例示作用;主旨
「及契稅」及說明三係有關契稅之核示;又主旨「關於」及說明二「有關」等文字無
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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