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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
,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
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1.10. 臺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0日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
,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
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
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
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財政部
95.01.10. 臺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0四八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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