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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及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規定,是否仍得依該等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1.17. 臺財稅字第09504500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7日
主旨:有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及房屋稅
條例第 14 條規定,是否仍得依該等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 8月11日工程技字第 09400289980號函暨該會傳真基
業法律事務所94年 7月26日基律字第 94012號函辦理。
二、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及「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
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期限、
範圍、標準及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財政郭
紜查。」分別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條及第39條所規定。準此,原依土地稅
法、房屋稅條例或契稅條例所應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或契稅者,如符合上開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法規規定者,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可給予適當之減
免。三、對於不動產本即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或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之免稅
要件,如民間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條規定之方式介入使用(興建、營
運),並未影響其符合原免稅條件者,則因此時並無應改予課稅之特別規定,仍應有
上述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房屋稅條例免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因民間機構之介入使用,致
受影響而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免稅要件,即應無上述稅法免
稅規定之適用。
四、至於有無前述受影響而不符上述稅法規定之免稅要件,則應依具體個案之情形(參與
公共建設之方式、不動產產權歸屬、事業之主體性質、有無委託經營關係、原持有土
地或房屋使用情形及所擬適用之免稅條款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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