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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九十四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2.06. 臺財稅字第095045090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6日
核定「九十四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
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 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 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 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 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
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 85%。
附註:
1.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
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2.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
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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