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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九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2.06. 臺財稅字第095045106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6日 核定「九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 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
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 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 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 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 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
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