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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九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2.06. 臺財稅字第095045106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6日
核定「九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
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 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 1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1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1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
收入之 1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
、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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