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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無戶籍其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之條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2.24. 臺財稅字第095045077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4日
在臺無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 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該自
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辦竣所得稅法施行細
則第24條之 3第 2款前段規定之戶籍登記,其購屋借款之利息,如亦符合同細則同條第 1款
、第 2款後段及第3 款之規定者,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 2款第 2目之 5規定,申報
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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