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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遺產有不足清償債權
之虞者,於代管期間之房屋稅,應併同其他債權處理,免予墊繳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4.04. 臺財稅字第095045200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4日
被繼承人梁君死亡後所遺之遺產,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法院選任本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
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其遺產管理人,於管理不動產期間,倘經查明該遺產無收益且有不足清
償債權之虞者,有關其代管期間房屋稅之處理,請參照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7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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