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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稽徵機關核算9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4.07. 臺財稅字第095045132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7日
    附件:稽徵機關核算9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
    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
    ,不在此限。
     一、律師:
      (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
         在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以下同)40,000元,在縣35,000元,但義務案件、
         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費文
         件,經查明屬實者,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10,000元,在縣
         9,000 元。
      (二)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5,000元,在縣 4,000元。
      (三)登記案件:每件 5,000元。
      (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
         產價值 9%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20,000元,在縣16,000元。
      (五)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40,000元,在縣35,000
         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20,000元,在縣15,000元。
      (六)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45,000元
         ,在縣35,000元。
      (七)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二、會計師:
      (一)受託代辦工商登記: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7,000元,在縣 6,000元。
      (二)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45,000元
         ,在縣35,000元。
      (三)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40,000元,在縣35,000
         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20,000元,在縣15,000元。
      (四)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建築師:按工程營繕資料記載之工程造價金額 4.5%計算。但承接政府或公有機構之
       設計、繪圖、監造之報酬,應分別調查按實計算。
     四、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按接生人數每人在直轄市及市 2,800元,在縣 2,200
       元。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醫療費用者,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通報
       資料計算其收入額。
     五、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下:
      (一)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市 3,000元,在縣 2,500元。
      (二)繼承、賸餘財產差額分配、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 8,000元
         ,在縣 6,500元。
      (三)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 7,000
         元,在縣 5,500元。
      (四)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權之設定移轉登
         記):在直轄市及市 2,500元,在縣 2,000元。(五)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
         直轄市及市 2,500元,在縣 2,000元。(六)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
         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換)發登記及其他本
         標準未規定項目:在直轄市及市 1,500元,在縣 1,200元。
     六、著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七、經紀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八、藥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九、中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西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一、獸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二、醫事檢驗師(生):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三、工匠: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四、表演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五、節目製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六、命理卜卦: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八、技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九、引水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程式設計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一、精算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
        (一)向國內註冊商標(包括正商標、防護商標、聯合商標、服務標章、聯合服務
           標章、延展、移轉、商標專用權授權使用等):每件 5,800元。
        (二)向國外註冊商標:每件13,000元。
        (三)商標異議、評定、再評定、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34,000
           元。
     二十三、專利代理人:
        (一)發明專利申請(包括發明、追加發明、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專利權租
           與等):每件34,000元。
        (二)新型專利申請(包括新型、追加新型、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專利權租
           與等):每件20,000元。
        (三)新式樣專利申請(包括新式樣、聯合新式樣、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專
           利權租與等):每件15,000元。
        (四)向國外申請專利:每件58,000元。
        (五)專利再審查、異議、答辯、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83,000元。
     二十四、仲裁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五、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適用律師收入標準計算,其僅代撰書狀
         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5,000元,在縣 4,500元。
     二十六、未具會計師資格,辨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計算,其代為記
         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每家每月在直轄市及市 2,500元,在縣 2,000
         元。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適用建築師收入標準計算
         。
     二十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適用地政士收入標準計算。
     二十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 5,0
         00元,在縣 4,500元。
     三十、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 5章規定標準核計。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三、物理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三十四、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每件在直轄
         市及市 1,500元,在縣 1,200元。
         附註:
     一、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繳資料核計。二、執行業務者
       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縣(市)偏僻地區者,除收入標準依查得資料核計者外,收入標
       準按縣(市)之 8折計算;至偏僻地區範圍,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三、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四、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地政事務所收文
        1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務上,有合為 1案送件者,
         有分開各 1送件者,均視為 1案,其「件」數之計算如(四)。
      (二)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則應就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三)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數計算,不得將雙方人數合
         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以 1件計算,且已按標的物
         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件。
      (四)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 1筆為 1件或房屋1 棟為 1件計算
         ;另每增加土地 1筆或房屋 1棟,則加計25%,加計部分以加計至 20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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