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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否提繳退休金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5.05.26. 臺財稅字第095002023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26日
主旨:有關具公司法董事身分者之退休金提繳規定。
說明:
二、依公司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該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
事,故董事之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因此,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
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條第 2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
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三、惟董事如係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擔任該國營事
業之董事者,因其仍具有勞工身分,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條規定,為
其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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