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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於稽徵機關發單通知補繳前死亡應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1.16. 臺財稅字第09604510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16日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等條文規定履行扣繳責任,其於給付時有應行扣繳之稅款而未
    依法扣取稅款,固屬違反扣繳義務,然於稽徵機關依同法第 114條規定發單通知其補繳應扣
    未扣之稅款前,該應扣未扣之稅款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14條所述死亡時依法應繳納之稅捐,
    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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