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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公司股東股利課徵所得稅事宜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2.07. 臺財稅字第096045106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7日
    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 29 條規定,以原持有之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特
    別股者,依同法第 4 條第 5 款規定,係指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作為對價,以繳
    足公司股東承購他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之股款之行為。各該讓與已發行股份予
    他公司之股東,其所抵繳他公司發行特別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所讓與股份之原始取得成本部
    分,屬證券交易所得;嗣後該發行特別股之公司贖回特別股時,其支付該等特別股股東之金
    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等股東以讓與之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之部分,屬股利所得(投資
    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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