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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詢有關旅客攜帶限量內免稅菸酒入境,嗣後將該菸酒陳列於自己經營商店架上意圖販售,
上開行為是否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2.27. 財菸字第09502550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27日
一、復 貴府95年12月27日府財菸字第0950255019號函。
二、按本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於許可旅客依上開規定攜帶進口之菸
酒時,可認為其屬附有條件之行政處分,即以進口後不得作營業使用為許可進口之條
件,倘該旅客有違反此規定之情事發生時,由於條件成就,將致使原有之進口許可為
無效。是以,該酒品即因進口許可之喪失,而成為菸酒管理法第 6條規定之私菸酒,
並得依同法第47條規定以私菸酒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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