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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經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得免依土地
稅法第51條第 1項等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3.03. 臺財稅字第096045118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3日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經本部國有財產局依土地法第73條之 1第 2項規定公
開標售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 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 1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辦理。
局部刪除:主旨「有關」 2字,及引述土地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條等與房屋稅無關之文字部
分刪除,以資精簡;說明二為建議事項,無解釋作用(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 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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