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致送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金以分期領取計算退職所得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3.12. 臺財稅字第09600055970號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2日 依95年 7月19日修正公布「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按月致送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9類之退職所得,應依同條項第 2款有關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規定計算所得額,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