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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6.29. 臺財稅字第096045315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9日
主旨: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說明:
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 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
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
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
,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三、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
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
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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