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取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所支付之交際費,如經 查明與業務有關,且經依規定取得憑證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按全年營業收益淨額依所得 稅法第37條第 1項第 4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 1款第 4目規定計算列支限額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7.02. 臺財稅字第096045334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2日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取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所支付之交際費,如經
    查明與業務有關,且經依規定取得憑證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按全年營業收益淨額依所得
    稅法第37條第 1項第 4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 1款第 4目規定計算列支限額
    。(財政部 96.07.02. 臺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三三四五0號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