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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認定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7.10. 臺財稅字第096045334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10日
主旨:關於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屬「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之認定,應依說明二及
三之規定辦理。
說明:
二、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
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其得投資之事業並有明文規定。準此,金融
控股公司依上開規定經營投資及管理,尚非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於申報營利事
業所得稅時,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管理之各項支出,得自投
資收益項下減除外,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
同法第36條第 2項所定以外之事業,或運用短期資金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等。如
金融控股公司從事上開投資或買賣有價證券之金額龐大,致其買賣有價證券之收入及
投資收益遠超過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經營業務之營業收入,足認其係以買
賣有價證券為業者,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
屬認列外,尚應依法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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