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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令釋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列支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09.11. 臺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11日
     一、自97年 1月 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
       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 8%提列),公司
         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
         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
         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 2%至10%提列),公司應於
         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
         ,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
         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
         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三、公司依公司法第 235條第 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
       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四、檢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 3月16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
       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 3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令影本各
       乙份。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
       中華民國96年 3月16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號
    主旨: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
       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員工分紅不論係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之方式,其所產生之負債,係來自員工
         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因此,企業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
         ,而非盈餘之分配。企業對員工分紅之預期成本,應於其具法律義務(或推定義
         務)且可合理估計該負債金額時,予以認列。
      (二)基於前述之會計原理,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
         決定時,其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無裁量權(例如依盈餘 8%提列):
          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
          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至
          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2.企業具裁量權(例如依盈餘之 2%至10%提列):
          企業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必須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
          最適當之估計,並認列為費用。於期後期間之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有重大變
          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之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
          股東會決議日時,若金額仍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
     二、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三、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12段規定辦理。
     四、本解釋函對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
       用。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6年 3月30日
       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自九
       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六年
       三月十六日(九六)基秘字第00000000五二號函辦理。
     二、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上市(櫃)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
       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
       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三、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
         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
         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三)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
         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
         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四、於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決議通過之員
       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者:
         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
         2.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
          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二)業經股東會議決盈餘分配議案者,應揭露決議內容,若與董事會擬議分配金額有
         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五、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比照前揭四(一)之規定揭露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
       。
     六、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證六字第0九二0000四
       五七號函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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