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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評價
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款中有關直轄市之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
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11.27. 臺財稅字第096045597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評價
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款中有關直轄市之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
日生效。(財政部 96.11.27. 臺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五九七二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