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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勞委會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發給試務工作人員之工作費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6.12.11. 臺財稅字第096004369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甲公司受託辦理臺灣地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雖經勞委會(編者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2條第 3項及第16條第 1
項、第 2項規定,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惟查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
本質上非屬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24款所稱政府機關,亦不因其於勞委會委託範圍內可行
使公權力,即得認定為政府機關,故其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仍無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項第24款免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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