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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司車輛經行政機關依法沒入並拍賣應予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1.21. 臺財稅字第097045057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1日
    主旨:已通知監理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公司車輛,因該公司違反水利法規定,經經濟部
       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沒入並公告拍賣,應否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乙案。
    說明:
     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97年 1月 7日經授水字第 09720200200號函復略以:「財物如經沒
       入則其所有權已移轉於公法人,除沒入之物上有物權存在,須於拍賣後分配外,公庫
       即得居於所有權人之立場為使用、收益。」及依司法院76年 8月14日(76)秘台廳(
       一)字第01628 號函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律之規定,以沒入處分取得財產所有
       權者,係原始取得。」是以,旨揭車輛之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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