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司車輛經行政機關依法沒入並拍賣應予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1.21. 臺財稅字第097045057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1日
主旨:已通知監理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公司車輛,因該公司違反水利法規定,經經濟部
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沒入並公告拍賣,應否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乙案。
說明:
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97年 1月 7日經授水字第 09720200200號函復略以:「財物如經沒
入則其所有權已移轉於公法人,除沒入之物上有物權存在,須於拍賣後分配外,公庫
即得居於所有權人之立場為使用、收益。」及依司法院76年 8月14日(76)秘台廳(
一)字第01628 號函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律之規定,以沒入處分取得財產所有
權者,係原始取得。」是以,旨揭車輛之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塗銷。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