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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管理費徵免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5.19. 臺財稅字第09700131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9日
主旨: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登記成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其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
理費收入性質疑義乙案。
說明:
二、旨揭著作權仲介團體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管理費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收入,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條及第 3條第 2項規定,應課徵營業稅;另應依所得稅法
第24條規定,以年度收入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並依同法相關規定
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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