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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惟未補繳稅款之處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6.11. 臺財稅字第097001338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11日
主旨: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
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惟未補繳稅款案件應如何處理。
說明: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所得額
情事,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
並補繳稅款者,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規定之適用;至調查基準日之認定,應依
本部82年11月 3日台財稅第 821501458號函辦理。
三、營利事業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稽徵機關已依所得稅法第79
條第 1項規定核定者,如有漏報所得額情事,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規定之適用
,應依說明二辦理;至調查基準日之認定,應依本部80年 8月16日台財稅第 8012535
98號函辦理。
四、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且未經稽徵機關核定,如自行申報所得但未補繳稅款,
應依本部71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 37810號函(編者註:參閱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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