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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員工認購公司法第 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7.10. 臺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0日
一、自97年 1月 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 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
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
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
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
填發免扣繳憑單,依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
者,其所得以 0計算。
二、所稱「可處分日」,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
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配發股票前先行
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者,為證書或憑證撥入集保帳戶之日或交付日;公
司依公司法第 267條第 6項規定限制員工認購之股票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為該
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95年 2月13日經商字第095005
12990 號函規定為增資基準日,即股款收足日。
三、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收盤價,可處分日無交
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
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者,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財政部 97.07.10.臺財稅字第
0九七0四五一五二四一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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