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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7.18. 臺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8日
自97年 7月 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
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
,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2類規定
,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
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
率計算其必要費用。(財政部 97.07.18. 臺財稅字第0九七0四五三一四一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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