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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依基本稅額條例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之計算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8.20. 臺財稅字第09704073000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0日
二、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股票,於被投
資公司發生虧損而減資時,其投資損失即已實現,並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
計算。嗣後個人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申報有價證券
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上開投資損失後之金額,除以減資後
剩餘股數計算。
三、上開投資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尚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該損失尚非證
券交易損失,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 3項(編者註:現為第 2項)有關有價
證券交易損失扣除規定之適用。(編者註: 101年度以前案件適用)
〔依財政部 103.12.03. 臺財稅字第 1030463838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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