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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拋棄原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取得之股票徵免所得稅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09.11. 台財稅字第097003169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11日
主旨:甲公司股東拋棄原於92年度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取得之股票相關稅捐徵免疑義。
說明:
二、1.甲公司股東拋棄原於92年度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之股票,由公司收回減資註銷,係
屬本部75年 9月12日台財稅第 7564235號函所稱轉讓,應依該函規定就面額減除原
專門技術取得成本計算所得,歸課該等股東拋棄股票年度之所得稅。
2.至甲公司原帳列無形資產已攤提之費用,該無形資產係以股份對價取得,符合所得
稅法第60條第 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 3款有關無形資產應以出價
取得者為限之規定,已攤提之費用,無須於股東拋棄股票年度轉列為公司其他收入
課稅。惟股東拋棄股票後,公司亦不得再攤提費用。
〔依財政部 108.07.23. 台財稅字第10804518460號令,刪除說明二、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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