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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之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 97.09.23. 臺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23日
1.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股利課徵所得稅問題:
(2)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
」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
稱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
之股票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上市
或上櫃買賣者;「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且其股票經櫃買中心同意登錄興櫃者。( 3)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
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
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
開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 3條規定
併計課稅;個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
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股票之股利,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2.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問題:( 1)第一、二
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後,營利事業或個人買賣該股票所發生之證券
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 8條第 7款規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財政部83年 1月
12日台財稅第 821506281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規定停徵所得稅。
(2)惟營利事業買賣該股票,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條及財政部95年 8月17日台財
稅字第 09500367140號令規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適用最低稅負
制課稅規定)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對象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損益依同條例第 7
條第 1項第 1款及第8 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3.外國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該外國公司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課徵所得稅問題
:
(1)外國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該外國公司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非屬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該股東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關或團體,上開資本利得或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 3條規定併計課稅;如為個人及總機
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則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2)另個人海外所得應自99年 1月 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4.回臺上市(櫃
)企業在臺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是否認定為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
理人而適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問題:
(2)如回臺上市(櫃)公司在臺設立所得稅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之固定營業場所,以執行
控股投資或處理回臺上市(櫃)相關事宜,則該回臺上市(櫃)公司認屬在臺有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未設立固定營業場所,而係指派代理人在臺執行控股投資相
關事項,因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為一營業行為,該代理人為所得稅法第10條第 2項
所稱營業代理人,各該情形均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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