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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各縣市義勇消防總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10.13. 臺財稅字第097041023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內政部訂定之「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設義勇消防
    總隊,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
    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所
    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
    準」第 2條第 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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